母亲因13年前的集资诈骗在狱中死亡,陈先生因当年担保,日前被判替母亲还债。
1995年,林女士许诺高额月息,向王女士借款60万元。1996年,林女士出具了本息共还94万余元的单据,其子陈先生签字担保。
1999年,林女士因将集资款据为己有,犯集资诈骗罪获刑10年,判决确认林女士应赔偿王女士64万余元。
王女士虽然手持生效判决,但林女士一直服刑,并于2005年在狱中死亡。王女士将陈先生诉至法院。她拿出陈先生担保的单据,索要94万余元。
陈先生称,母亲与王女士之间的借款违反刑法,他基于违法行为做的担保应该无效。他还说自己的担保是在王女士的逼迫下做的,不是真实的意思。
一审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。王女士向一中院上诉。一中院认为,林女士应返还王女士本金。陈先生作为共同还款人承诺偿债。
一中院判决陈先生偿还王女士本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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