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郴州两农民因收购、运输野生动物获重刑

webmaster 2008-10-12 10:00 前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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郴州农民张治湖为牟取高额利润,竟伙同他人窜至甘肃省天水市,从无业人员张应水处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62只。近日,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认定张应水犯非法收购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此前,郴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以非法收购、运输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张治湖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  
  2007年11月上旬,张治湖与同乡刘世勇(在逃)商定,到广州市合伙做“高额利润”生意(指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),并在广州市白云区华南市场综合楼租了2间门面。经人介绍,张治湖、刘世勇与甘肃省天水市人张应水取得联系,获悉该处能买到猫头鹰,遂与其谈妥价格:活体每只1250元,死体每只500元至600元。随即两人付给张应水订金2万元。
  
  同年11月23日,张治湖、刘世勇赶到甘肃省天水市。23日晚10时许,张应水接到了马某送来的装在16个苹果纸箱内的62只猫头鹰,当即按事先约定的活体猫头鹰每只1200元的价格,付款给马某。
  
  11月24日凌晨,张应水租来一辆“面的”,将62只猫头鹰运至天水火车站站台口。经在车站行包房开行包车的朋友帮忙,16箱“苹果”被顺利送至兰州开往广州的列车一软卧包间内。
  
  11月24日下午,列车运行至郑州路段,张治湖、刘世勇携带运输的猫头鹰被乘警查获。讯问中,张治湖、刘世勇对收购、运输猫头鹰的事供认不讳。在经过信阳站时,刘世勇乘上下车旅客忙乱之机逃脱。列车到达郴州站后,该案移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处理。

关键字: 郴州 农民 收购 野生动物 运输 来源:本站原创

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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